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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出汇编)蚌埠市援企稳岗促就业十项政策
版块:安徽   类型:普通   作者:wotao2012   查看:686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2-06-21 15: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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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加大稳岗返还工作力度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提高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
  大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采取自主申报模式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返还资金时应提供资金分享承诺书。申报方式:
  (1)申报渠道为: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3)填报信息后提交至企业所在县级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或区级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审核、审批。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疫情期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根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足。
  (一)补贴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为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2、单位2021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
  3、单位在2022年裁员率达标,并承诺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2022年1月份至申报补贴月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数/(2021年1月参保职工人数+2月至申报月份新增参保职工人数)。
  4、审核、发放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
  (三)补贴标准
  根据单位申报补贴时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足)。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纳税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蚌埠市一次性稳岗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完税证明;
  3、单位及其法人征信报告;
  区人社部门会同商务、文旅、交通等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核,报市级经办部门统一审核裁员率及应补助金额,审核无误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三县申报流程参照执行。
 
  五、鼓励企业培训留工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区,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照市、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发通知日的上月底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人数计算),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另行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年内,按规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一)补贴对象
  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
  1、所在县、区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
  2、审核、发放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
  (三)补贴标准
  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四)发放流程
  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部门直接发放补助。
 
  六、支持企业培训稳岗
  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技能培训支持力度,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利用国家推荐的或经属地人社部门同意的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统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计入总课时,待线下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兑付培训补贴。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根据调剂就业职工人数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申报流程参照《关于落实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蚌人社发〔2018〕43号)执行。
  八、鼓励创业创新增加就业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在2022年内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
  九、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
  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各县区可结合地方防疫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对符合本通知申领条件、前期审核未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申请,应及时审核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一)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报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户籍地区级人社部门进行申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填报《一次性生活补贴申报表》(附件2)。
  2、区级审核。区级人社部门对照条件,会同民政部门通过系统查验等手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月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部门,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补助资金;三县申报流程参照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关信息能从系统查实核验的,也可通过“免报直发”的方式发放。
 
  上述三、四、五、六、九项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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