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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奖励和评选过程
版块:新品上市   类型:普通   作者:wotao0615   查看:113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5-05 17:32:51

近期,修订后的《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内容包括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奖励和评选过程等,下面来详细了解,有想要申报桐城质量奖的,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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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树立和培育质量标杆,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中共桐城市委 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桐发〔2019〕6号)、《桐城市促进质量品牌与知识产权提升若干意见》(桐政办发〔2022〕9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等更高水平的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选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选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政府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四)研究决定评选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评选专家工作组,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对拟奖组织名单进行公示;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九条 评选专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评选审查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评选专家工作组成员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确定,人数为3名(含3名)以上单数,一次一聘,确定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邀请1名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纪律监察工作人员参与评选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新产业园,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市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和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属于十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我市区域首位产业的招商引资企业按以下标准执行: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以上的,合法存续2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的,合法存续1年以上;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开始正式投产运营。

(三)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对十大新兴产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五)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外领先水平。

(六)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应达到A档,对未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不作要求。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或者合法存续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市、县(市)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获奖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继续申报;但获得2次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在继续申报时,评审标准要求的评价指标应较最近一次申报有明显提高,否则不予授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评选专家工作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组织名单、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选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对照评选标准逐条评分,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及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由评选专家工作组按评选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含风险评估)。

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初步评选报告和综合评选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九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选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总分1000分)的前6位,提出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桐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评选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三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开,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5〕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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