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文章 楼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版块:产品问答   类型:普通   作者:易大师   查看:29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9-16 20:01:5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下面跟南汇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明确规定,即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是“离婚无过错方”的提法不够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在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没有绝对的无过错方或过错方可言,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二是《婚姻法》没有将第三者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立法的本意是要将赔偿的责任主体限制在夫妻双方范围之内,这实际上免除了作为共同侵权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纵容了第三者,不利于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三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过窄。《婚姻法》第46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4种发生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且没有“其他”的概括性规定。四是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不甚明确。《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两种形式的离婚均可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五是举证难,阻碍了大批受害配偶真正获得赔偿。

  综上,笔者对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下列建议:一是将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无过错方”改为“受害方”,使受害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方的关注和保护。二是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包括第三者。惩罚有过错的第三者,能够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平衡功能,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三是应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四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那么就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影响,即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而区别适用。五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对涉及隐私权的过错认定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受害配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外链池

 我 在下方展示

 
回复列表
默认   热门   正序   倒序

回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暂无用户组
退出
等级:0级
学途币:
游客:

平台声明:

为打造一个高质量、高收录的外链平台,站长将针对所有普通用户投稿的内容进行审核,针对文章原创度、文章格式是否杂乱、外链数量是否泛滥等多个方面对投稿内容进行审核测评,只有满足条件的内容才会通过审核。

平台将持续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且将对发布虚假内容的账号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用户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等级之后,可联系站长【QQ:724413399】免费升级至VIP会员组,将免费获得发贴免审核权限,以后发的帖子都将跳过审核直接发布成功!

Powered by HadSky 7.7.16

©2015 - 2023 seo学途论坛网

XML( 12345678910 )

您的IP:44.212.94.18,2023-11-29 04:02:33,Processed in 0.01577 second(s).

网站备案号:黔ICP备19009860号-2

seo学途论坛网是一个可以免费发外链的论坛,大家可以免费发布含有纯文本外链、锚文本外链的精美软文内容,也可以在论坛中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更多话题。
头像

用户名:

粉丝数:

签名:

资料 关注 好友 消息
免责声明

1、本站资源,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资源和文章仅限用于学习和参考 。

2、不得用于商业或非法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3、本站内容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敬请谅解,内容素材由网友自发上传并非本站意愿,您可参照文章侵权处理流程联系我方解决!


侵权删除请致信 E-Mail:7244133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