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庆怀宁县“独秀英才”相关补贴申报时间、条件和对象
安庆怀宁县“独秀英才”相关补贴开始申报了(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本次不申报),相关申报时间、条件和对象如下,如果你想申报这个补贴,可以咨询小编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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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怀宁县独秀英才补贴申报时间
本次奖补申报时间为2021年1月-2021年12月,奖补截止日为2021年12月底(细则特别规定的除外),凡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才均可申报。
二、怀宁县独秀英才补贴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见《细则》(见附件2)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各申报人严格按照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不符合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的不予奖补。
2、细则所指的A、B、C类人才是指符合《实施意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条件的A、B、C高层次人才(见附件3)。
3、细则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细则所指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是指经企业申报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牵头认定的纳入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名录库的企业。本次申报的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名录库企业还需经县首位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才可先申报“独秀英才”奖补,但未纳入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名录库企业受细则相关条款约束的则不予奖补。
4、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行为受到查处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近三年存在骗补套取财政资金等非诚信行为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不予奖补。
三、怀宁县独秀英才补贴申报时间和地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申报企业应在1月1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3份)及相关汇总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纸质1份及电子版)报所在乡镇、经开区经发局初审,各乡镇政府、经开区经发局受理并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后统一于1月19日前报送怀宁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局成果转化股(纸质版3份,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202室),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怀宁县独秀英才补贴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个人)必须按照细则各条款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申请表见细则(附件2)附表。用申请表作封面,统一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禁用活页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核发现,取消该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3.申报资料不全、不清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
4、申报材料由企业统一申报,企业汇总填报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附件4)。可从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网站下载。
五、怀宁县独秀英才补贴申报、受理程序
1、用人企业按照细则及本申报通知要求按时申报企业类奖补,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申报人才类奖补;用人企业审查汇总,填报汇总表(包括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汇总表电子版)与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或经开区经发局。
2、乡镇政府或经开区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细则要求提供原件核对的,由乡镇政府或经开区经发局初审时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比对,比对后退回。审核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集中报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3、为加快审核进度,各乡镇、经开区经发局受理审核一批报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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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怀宁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实施“独秀英才”四大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怀宁县委 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独秀英才”四大行动计划打造怀宁县人才高地的意见》(怀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受理《实施意见》第1、2、3、4(第二款)、6、8、15条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第5、7条申报。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A、B、C类人才是指符合《实施意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条件的A、B、C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是指纳入当年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名录库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实施意见》支持范围。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类奖补是指对企业引进人才进行奖励补助,人才类奖补是指对引进的人才进行奖励补助。
第二章 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认定
第六条 每年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牵头,根据《怀宁县首位产业企业(项目)认定办法》,对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认定,建立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名录库。
第七条 符合《怀宁县首位产业企业(项目)认定办法》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及时申报认定,未经认定的企业不享受《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政策。
第三章 申报对象范围、条件及材料要求
第八条 产业人才“515”引进计划奖励。
每年引进5名能够在产业关键性技术研发、发展高新产业上有成就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10名主导产业高层次紧缺型人才、50名新兴产业专业技能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以上三类人才每引进1名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励期限3年。
1.申报对象范围
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须是C类以上人才, 所创办的企业须在申报年度末(2021年12月底)前注册满一年,且固定资产投资已达500万元以上。
(2)高层次紧缺型人才
高层次紧缺型人才须是C类以上人才,与企业签订不少于三年工作合同,并在申报年度末前(2021年12月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专业技能人才
专业技能人才是指企业2018年3月开始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与企业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并在申报年度末(2021年12月底)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复印件;
申报年度末(2021年12月底)前最近六个月以上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人才证书、技能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创业领军人才还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产业领军人才奖励。
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特支计划”的领军人才;对入选企业和人才,按国家、省补助奖励额度1:1配套奖补。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入选企业,由企业按不低于50%比例奖给入选的高层次人才。
1.申报对象范围
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入选国家、省人才计划的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怀宁县工作期间申报年度入选人才计划的;
入选的领军人才需在怀宁县工作一年以上(截止2021年12月底)。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入选国家、省“人才计划”证书或文件;
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
申报年度末(2021年12月底)前一年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国家、省补助奖励资金到帐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类人才来怀创办企业奖励。对各类人才来怀宁创办企业,5年内累计为县财政地方财力贡献达3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研发。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上市的,对首次融资的,县财政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70万元。
1.申报对象范围
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须是企业创办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且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
2018年9月开始注册的企业,近5年内为县财政地方财力贡献达3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使用税);
企业未享受过本条政策支持。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企业创办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东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才证书等证明材料;
企业近5年来上缴税收证明及汇总表(税务局盖章);
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首次融资到帐证明。
第十一条 吸引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奖补。
对入驻创业基地或各类“众创空间”并实质运营一年以上且按章纳税的企业,给予三年房租免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符合条件企业按照《怀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双创基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怀政发[2018]12号)文件及实施细则申报,本条款不重复受理。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平台奖励。
对在经开区建成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创业称号的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根据建筑面积在园区建设资金中切块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
1.申报对象范围
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创业称号的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运营主体。
2.申报条件
申报年度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创业称号的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怀宁县创业孵化平台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表》
《怀宁县创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花名册》;
当年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创业称号的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批准文件;
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孵化平台奖励。
对新入驻经开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五年内给予每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1.申报对象范围
申报年度(2021年度)入驻县经开区各类创新平台的企业。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集中申报。
2.申报条件
经开区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园区、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
新成立或申请进入创业平台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分支机构)、且符合怀宁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初创型企业,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已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内。
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指企业申报年度当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度增长部分。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和《怀宁县创业孵化平台奖励资金申报情况表》;
首次申报提供创新创业平台运营主体出具的企业入驻证明,与孵化平台签定的孵化服务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年(2021年)及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证明。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补助、奖励。
企业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独立董事等方式,柔性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所在企业可申请引才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支付税后薪酬的15%,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经认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另行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并颁发“怀宁县突出贡献人才”证书。
1.申报对象范围
怀宁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柔性引进的人才须是2018年1月开始引进的A、B、C类人才;
柔性引进的人才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且服务满一年;
柔性引进的人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不在怀宁。
“怀宁县突出贡献人才”必须是在我县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技能技术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以下优秀人才:
科学研究水平先进,科研课题具有独创性并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专业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专业技术水平先进,做出突出贡献;
应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或领办企业,综合竞争实力行业领先,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理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技能技术水平较高,在发明创造、技能革新、技能攻关、技能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业绩突出,获得国家荣誉称号。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
国家、省级颁发的相关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引进人才申报年度末(2021年12月)最近一年薪酬支付凭证和所得税证明材料;
申报“怀宁县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还要提供: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人才类)》;
突出贡献证明材料。
4.评审认定
“怀宁县突出贡献人才”由县人才办组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评审,经县人才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怀宁县突出贡献人才”证书。
第十五条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补助。
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用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对象范围
2018年以来与高校院所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的企业。(已申报2018年市创新政策相关条款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条件
企业与高校院所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且在有效期内,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高校院所包括①高校、科研院所;②高校、科研院所、央企单独或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设立的,以研发、技术服务为主的研究院(所)、中心、研究开发公司。
未申报市、县其他支持政策相同或相近条款。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技术合作协议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合同;
企业支付经费凭证及合作单位出具的合作经费发票;
合作双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科技人才携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县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经评审认定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对象
我县与县外科技人才或高校院所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
2.认定条件
实施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须符合下列认定条件:
转化的科技成果须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首创性,较现有产业(产品)有重大创新突破,能形成新的增长点;
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合同),并明确股权比例不低于20%或利润分成不低于20%;
2018年9月开始实施(以合作转化协议时间为准)且在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项目已建成投产。
转化的产业化项目已形成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科技成果进步奖等科技成果。
3.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资金申请表(企业类)》;
《怀宁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成果产业化实施报告;
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合同)、企业支付合作经费银行回单和高校院所或科技人才开具技术转让费税票,利润分成和技术入股的需提供协议、股份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人才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转化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等);
项目投入的证明材料(发票);
项目投产证明材料(产品销售发票、合同等)。
4.项目评审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 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A类人才20000元/月;B类人才10000元/月;C类人才6000元/月。对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分别给予5000元/月、3000元/月、500元/月、300元/月的生活补贴。技师、高级技师生活补贴分别参照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政策执行。从2018年9月开始执行,每年由所在企业集中申报,一年一发放。
1.申报对象与条件
(1)我县企业引进的A、B、C高层次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每年在怀宁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我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人才,需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依法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3)我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并连续依法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申请表(人才类)》;
个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A、B、C类人才还须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技能人才须提供技能资格证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工资(报酬)支付凭证:A、B、C类人才提供报酬支付凭证(能证明当年工作不少于六个月);专科(高职毕业生)首次申请提供当年开始享受生活补贴月份前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工作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及每年12月份、),再次申请的只需提供当年12月份工资支付凭证;其他人才(A、B、C类人才除外)首次申请的提供当年工作第一个月及每年12月份工资、支付凭证,再次申请只需提供当年12月份工资支付凭证。
A、B、C类人才提供在我县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专科(高职)毕业生首次申请提供在我县当年开始享受生活补贴月份前最近5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再次申请提供当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其他人才(A、B、C类人才除外)首次申请提供在开始享受生活补贴月份前最近在我县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再次申请提供当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
《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汇总表》(由企业单独汇总提供,不装入材料,纸质1份及电子版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例1:某甲,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2018年3月1日与我县某新材料及加工或装备制造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3月1日开始工作,按规定从2018年3月起连续依法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截止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还在该企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可第一次申报2018年9月(工作时间与社会保险均满6个月算起)-2021年12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500元/月,补贴月数16个月,补贴金额8000元.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2018年3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2018年3月)及2018年12月、2021年11月工资支付凭证,开始享受生活补贴时间2018年9月前最近6个月(2018年3月)以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以此类推】
【例2:某乙,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2018年8月5日与我县某新材料及加工或装备制造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9月1日开始工作,按规定从2018年10月起连续依法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截止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还在该企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可第一次申报2021年4月(工作时间与社会保险均满6个月算起)-2021年12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3000元/月,补贴月数9个月,补贴金额27000元.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2018年8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2018年9月及2018年12月、2021年11月工资支付凭证,开始享受生活补贴时间2021年4月前最近6个月(2018年10月)以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以此类推】
【例3:某丙,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2010年9月10日与我县某新材料及加工或装备制造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满5年,并在截止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还在该企业工作且从2013年10月起连续依法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满五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第一次申报2018年10月(从工作时间及社会保险均满5年算起)-2021年12月生活补贴,补贴标准300元/月,补贴月数15个月,补贴金额4500元.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2010年9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2013年10月及2013-2018年12月份、2021年11月工资支付凭证,开始享受生活补贴时间2018年10月前最近五年(2013年10月)以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凭证,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对符合条件新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工作期间优先提供人才公寓。对自行租住房屋的A、B、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144平方米以内全额的租房补贴;对自行租住房屋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元/月、500元/月、300元/月;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在县内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给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月。租房补贴与人才公寓不重复享受。从2018年9月开始执行。
1.申报对象与条件
(1)我县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
(2)我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我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并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满1年的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
(4)申报人、申报人配偶及申报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我县没有住房。
2.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申请表(人才类)》;
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申报年度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申报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A、B、C类人才还须提供资格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产证明(含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申报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还需提供在我县稳定就业满1年的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证明等);
申报年度租房合同(协议)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及房租发票复印件;
《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汇总表》(由企业单独汇总提供,不装入材料,纸质1份及电子版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例1:某A,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2018年9月1日与我县某新材料及加工或装备制造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截止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还在该企业工作,申报人、申报人配偶及申报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我县没有住房,申报人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租房合同(房主与申报人非直系亲属,是直系亲属不予补助),租房期限2018年10月9日-2020年10月8日,并一直租房居住,房租12000元/年(折合1000元/月),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2018年11月(从租房开始次月计算)-2021年12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300元/月,补贴月数14个月,补贴金额5200元(实际房租超过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计算,如实际房租未超过补贴标准按实际房租计算).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2018年10月及2018年12月、2021年11月工资支付凭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产证明(含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申报年度租房合同(协议)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租房期限要涵盖申请租房补贴月份2018年11月-2021年12月)及房租发票复印件(涵盖申请租房补贴月份),以此类推】
【例2:某B,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2018年12月8日与我县某新材料及加工或装备制造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截止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还在该企业工作,申报人、申报人配偶及申报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我县没有住房,申报人于2021年1月13日签订租房合同(房主与申报人非直系亲属,是直系亲属不予补助),租房期限2021年1月25日-2020年2月24日,并一直租房居住,房租4800元/年(折合400元/月),符合申报条件,可申报2021年2月(从租房开始次月计算)-2021年12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500元/月,补贴月数11个月,补贴金额4400元(实际房租未超过补贴标准按实际房租400元/月计算).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2018年12月及2021年11月工资支付凭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产证明(含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申报年度租房合同(协议)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租房期限要涵盖申请租房补贴月份2021年2月-2021年12月)及房租发票复印件(涵盖申请租房补贴月份),以此类推】
【例3:某C,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2017年11月1日与我县某新材料及加工或装备制造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截止申报日2021年12月底前还在该企业工作,申报人、申报人配偶及申报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我县没有住房,申报人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租房合同(房主与申报人非直系亲属,是直系亲属不予补助),租房期限2018年1月24日-2021年12月31日,并一直租房居住,房租8400元/年(折合700元/月),到2018年12月已在我县同一企业工作满一年,符合申报条件,可申请2018年12月(从工作满1年计算且在租房期)-2021年12月租房补贴,补贴标准200元/月,补贴月数13个月,补贴金额2600元(实际房租超过补贴标准按补贴标准计算,如实际房租未超过补贴标准按实际房租计算).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的第1个月2017年11月及2018年12月、2021年11月工资支付凭证(能证明工作满一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无房产证明(含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人户口簿内其他家庭成员),申报年度租房合同(协议)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租房期限要涵盖申请租房补贴月份2018年12月-2021年12月)及房租发票复印件(涵盖申请租房补贴月份),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企业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约且已工作3年以上、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分别按住建部门统计核定的当年县内商品房平均价的80%、70%、6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约且已工作3年以上的、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分别按住建部门统计核定的当年县内商品房平均价的50%、30%、1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房的,按住建部门统计核定的当年县内商品房平均价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所购住房满10年才可交易。上述补贴金额按30%、30%、40%分三年拨付到位。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双方补助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款)。
1.申报对象与条件
(1)2015年9月开始我县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约且已工作3年以上;
(2)2015年9月开始到我县新材料及加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约并在同一单位已工作3年以上;
(3)申报人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房且付清全额购房款;
(4)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对所购住房满10年才可交易。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退回所领全部购房补贴,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2.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怀宁县“独秀英才计划”奖补申请表(人才类)》;
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的首次购买商品房证明(申报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受理时审核后退回)及购房发票;
申报人身份证、学历证书,A、B、C类人才还须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申报人在我县工作3年以上证明材料(如申报年度末2021年12月最近三年以上工资发放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等);
申报人为全日制大专(高职)毕业生提供对所购住房满10年才可交易的承诺书。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独秀英才计划”实施程序为:
1.申报: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每年1月底2021年12月底前在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告知申报时间、申报对象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事项;用人企业按照本细则及申报通知要求申报企业类奖补,并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申报人才类奖补;用人企业审查汇总,填报汇总表与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或经开区经发局。
2.初审:
乡镇政府或经开区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签署意见。
3.受理审核: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统一受理审核各乡镇政府、经开区经发局上报的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对象和事项的申报材料。并根据本细则规定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奖补建议名单。申报租房、购房补贴还需县住建局审核。
4.审定公示:
县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奖补建议名单进行审定,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结果在县级媒体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有异议由县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
5.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申报企业或申报人所在企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独秀英才”奖补申请于每年集中受理1次,奖补资金按年度发放。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申请人所在企业账户,人才类奖补资金由企业及时发放给申请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 所在企业统一负责奖补申报、资金分发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在领取奖补期间,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补贴对象立即终止发放补贴。补贴发放前,申请人已辞职或终止合同离开怀宁的,不予发放生活补贴。申请人有违纪违法行为不享受奖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领取奖补期间在怀宁原工作企业离职,但仍在本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仍可享受补贴,但要提供原单位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我县工作期间,只能享受最多3年的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报。企业及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申报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企业及申报人今后享受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记入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同一事项涉及市、县多项奖励(补助)的,额度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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