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婚姻关系时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是离婚时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等方式进行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下面就由上海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有关离婚时一方毁损共同财产的救济措施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 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 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如妇女冼某为了调查丈夫伪造290万元的巨额债务,把所谓债务人提供的并有丈夫签名的借条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鉴定笔迹的书写时间,经鉴定,该借条是于1999年初离婚诉讼时写的,与借条所写的借款时间1996年不符,从而认定是伪证,因为冼的丈夫伪造债务巨大,被认定犯了“妨害作证罪”。
二是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 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是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是人民法 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 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离婚时一方毁损共同财产的救济措施的相关内容。离婚案件伴随的总是财产纠纷案件,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没有给自己的财产公证所致的,如果在婚前进行了财产公证的,则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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