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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招标】财政部处理意见:接受最后磋商报价视为通过符合性审查
版块:机械零件   类型:普通   作者:超级招标   查看:110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2-10 09:26:00

  2月2日,财政部公布了1790到1801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其中1801号项目涉及到政府采购中小型企业的认定问题。


  产品涉及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德宏支队主副食品采购项目,预算1901万元,中标供应商为云南尤佳商贸有限公司,但是,在竞标中,中标供应商是作为小型企业受到优待评标的。有其他供应商投诉,他并非小型企业,不应该享受优惠评标待遇。


  记者在相关网站查到,该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员工人数42人。根据工信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


  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二十人,应该作为中型企业。


  因此财政部判定中标企业中标无效。


  而1790号公告则涉及到评标流程问题,涉及项目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会议室修缮和智能资料档案室修缮项目(第一包),该项目是竞争性磋商项目,有供应商投诉说,他们提交了最后报价后,评标方面却以他们技术不合乎要求为由认为没通过符合性审查。而该供应商认为接受了他们的最终报价就是通过了符合性审查,评标方的做法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一条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因此,如果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技术细节有疑问的话,应该在其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就提出,而接受了最后报价,就意味着他们接受了技术方案,没理由再说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机构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八百零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HHCFW-2022-029


  二、项目名称: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德宏支队主副食品采购项目(B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宏助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弄喜村委会


  被投诉人:德宏州浩创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阿露窝罗路25号


  当事人:德宏边境管理支队(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勐焕街道阔时路26号


  相关供应商:云南尤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尤佳公司)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芒核村委会芒核二队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云南尤佳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云南尤佳公司中标无效。


  财政部


  2023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九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CX220357


  二、项目名称: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会议室修缮和智能资料档案室修缮项目(第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新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800号银座好望角2-1101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国地质调查局烟台海岸带地质调查中心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8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其所投倒装COB显示单元像素间距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应予通过符合性审查。2.其在接到最后报价通知并提交最后报价后,应当视为初审通过,磋商小组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为由判定其未通过初审,评审过程前后矛盾不合规。3.针对其倒装COB显示单元像素间距响应问题,磋商小组应要求其作出澄清、说明,但未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国采中心就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磋商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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