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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1.延续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执行失业保险“0.7%+0.3%”费率,阶段性降低50%征收工伤保险费,执行截止期限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2.延续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3年,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文资办、市机关事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4.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实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由社区提供场所作为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疏导点,安排专人服务管理,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等手段,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规范用能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区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二、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6.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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