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志祥受贿、串通投标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朱志祥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朱志祥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朱志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利用担任绍兴县杭衢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承接、施工协调、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赚取“中介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5万元,其中人民币1505.3772万元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担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项目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44.2亿余元。案发后,朱志祥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赃款已全额退缴,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部分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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