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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底!第九届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奖励政策
版块:新品上市   类型:普通   作者:wotao20   查看:163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3-06-05 09:55:06

第九届铜陵市市长质量奖​在2023年7月底结束申报!关于第九届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对象和条件、奖励政策及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小编已经整理了,铜陵市企业朋友想申报市长质量奖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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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市长质量奖奖励政策:

《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对获得正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并奖励首次获奖的组织人民币8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奖励首次获奖的组织人民币20万元。  

第九届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对象和条件:

市长质量奖预申报组织应具备《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预申报组织系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属以上组织,可以是二级法人),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导向、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或相关体系认证,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预申报: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的;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3、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4、近三年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5、近三年发生偷税、漏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法定代表人有职务犯罪记录的;

7、未聘任首席质量官的。  

 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铜都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陵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分为市长质量奖正奖(以下简称“正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类奖项。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免费和评选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正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均不超过3个。

  已获得市长质量奖并再次申请获得同等级奖项的组织不计入获奖指标。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选应当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标准为评选依据。

  第六条 铜陵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等工作。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组织技术改进、经验交流、人员培训、推广宣传,不得挪作他用。获奖组织要应用好奖励资金,持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争创省级和国家级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注册,且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属以上组织,可以是二级法人)。

  (二)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导向、节能减排等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五)获得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或获得评定委员会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九条 获得正奖的组织,两届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继续申报正奖。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参加评审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同时做好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一条 在市长质量奖评选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应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申报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决定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审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由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工作组开展评审。

  专家工作组对申报组织开展材料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和评价得分;获得550分以上的申报组织进入现场评审阶段(总分1000分)。

  专家工作组开展现场评审时,需根据参评组织现场评审情况,形成书面现场评审报告和评价得分。现场评价得分为最终评奖依据。

  专家工作组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拟定获奖组织名单。正奖需获得600分以上,提名奖需获得550分以上。如申报组织均未达到奖项规定分值的,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专家工作组汇报,对拟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拟定正奖和提名奖名单。

  第十六条 由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拟定的市长质量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由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通报表扬。对获得正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并奖励首次获奖的组织人民币80万元;对获得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并奖励首次获奖的组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同时,各级政府对获奖组织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加大支持。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积极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讲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成立监督工作组,负责对市长质量奖评审期间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向监督工作组投诉举报,监督工作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工作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组织,可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资格。对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参与市长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长质量奖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则上须以实名方式提出异议,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对受理的异议,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涉及异议的组织、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对异议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0〕10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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