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引纠纷,法官巧解促执行?下面跟上海法律咨询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尹某和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双方购买位于城关镇舒怡B区春秋苑小区曾××室住宅一套,面积为62.2㎡。2009年1月30日由于两人感情不和,于是双方自愿到舒城县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尹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离婚后陈某居住房屋位于春秋乡兴隆村青年塘组三上三下楼房归陈某所有,位于城关镇舒怡B区春秋苑小区××室住宅一套,面积为62.2㎡归尹某所有,此房所欠债务2万元由尹某偿还;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离婚后协议里的内容并没有得到执行,相反陈某不仅不让出房屋,而且还声称协议无效。2011年10月10日原告尹某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该房为其所有。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受理法官百般调解,和当事人多次沟通,并用情理法,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城关镇舒怡B区春秋苑小区东××室住宅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皖城关镇字第××号归原告尹某所有,被告陈某同意。至此,一段离婚后财产纠纷终于圆满的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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