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文章 楼主
一般来说无效婚姻需要返还彩礼吗?
版块:产品百科   类型:普通   作者:heshao   查看:44   回复:0   获赞:0   时间:2024-02-14 20:02:21

  一般来说无效婚姻需要返还彩礼吗?下面跟杨浦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一、一般来说无效婚姻需要返还彩礼吗,无效婚姻需要返还彩礼。在可以退还彩礼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没有同居,彩礼的金额需要退还。最初达成婚姻协议时,男方给女方嫁妆的习俗,俗称“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前款第

  (3)的适用应以双方离婚为基础。这一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如何处理彩礼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前付出,付款人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条件。“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中的困难”应该是指绝对的困难,而不是相对的困难。“生活困难”,即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支付彩礼后,他们的生活再也无法靠自己的力量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财产的损失与支付彩礼前相比,这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本案中,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十分贫困,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他仍然依靠单位的经济帮助,付了彩礼后生活变得更加困难。应当认为,被告人的生活状况属于“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第一,男女双方同居两年以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不满两年但有子女。

  第三,接受的彩礼确实已经用来同居了。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第三种情形解释如下:一是要求“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避免以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她的“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他的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而不能用这个规定;此外,共同生活的定义主要限于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发生的实际支出,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共同经营投资等发生的费用。三、一般来说彩礼纠纷如何诉讼,彩礼纠纷起诉流程:立案、受理、听证、宣判。写诉状,收集证据,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委托律师为您办理全程。注:

  (1)解决此类纠纷应注意司法解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判断依据是当事人是否已经订立婚姻关系,如果支付彩礼后没有订立婚姻关系,则原则上应由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支付彩礼后结婚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会支持返还的请求。

  (2)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给付彩礼的一方应当是离婚案件的一方,接受彩礼的一方也是离婚案件的一方,无论接受方收到彩礼后转给谁。

  (3)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条件。

 我 在下方展示

 
回复列表
默认   热门   正序   倒序

回复:一般来说无效婚姻需要返还彩礼吗?

暂无用户组
退出
等级:0级
学途币:
游客:

平台声明:

为打造一个高质量、高收录的外链平台,站长将针对所有普通用户投稿的内容进行审核,针对文章原创度、文章格式是否杂乱、外链数量是否泛滥等多个方面对投稿内容进行审核测评,只有满足条件的内容才会通过审核。

平台将持续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且将对发布虚假内容的账号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用户等级达到2级及以上等级之后,可联系站长【QQ:724413399】免费升级至VIP会员组,将免费获得发贴免审核权限,以后发的帖子都将跳过审核直接发布成功!

Powered by HadSky 7.7.16

©2015 - 2024 seo学途论坛网

站内帖子均为用户自愿发表,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XML( 1234 )

您的IP:52.14.130.13,2024-04-28 12:30:54,Processed in 2.64279 second(s).

网站备案号:黔ICP备19009860号-2

seo学途论坛网是一个可以免费发外链的论坛,大家可以免费发布含有纯文本外链、锚文本外链的精美软文内容,也可以在论坛中与大家进行交流、讨论更多话题。
头像

用户名:

粉丝数:

签名:

资料 关注 好友 消息
免责声明

1、本站资源,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资源和文章仅限用于学习和参考 。

2、不得用于商业或非法用途,否则,一切责任由该用户承担 !

3、本站内容如不慎侵犯了你的权益,敬请谅解,内容素材由网友自发上传并非本站意愿,您可参照文章侵权处理流程联系我方解决!


侵权删除请致信 E-Mail:7244133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