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福利房收回应当补偿,职工和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动产租赁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关于单位福利房收回需补偿的问题,下面由北京房产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单位福利房收回需补偿
1、应该进行补偿。单位是产权人,职工是该房屋的租赁人,在职工和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动产租赁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单位要卖掉包括你租赁的房产,你有两种权利可以行使。
(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规定的你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单位在整体出卖,那么,你在不能购买全部财产时,则整体购买人的权利优于你的优先购买权。
(2)此时可以行使第二种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仍然可以主张租赁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收回补偿标准是什么
回收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回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回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回收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回收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回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回收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回收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回收单位安置住房,房屋回收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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