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因为员工如此任性,不写违纪自我批评而拒绝上班合法吗?
实践中经常发生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要求员工写一份自我批评承认错误,但员工拒绝,公司就不让员工上班。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有哪些法律风险?
我们来看一个法院的终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与曾发生劳动争议一案中作出如下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双方确认,公司要求曾莫武写自查书是因为曾莫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双方对自查书的内容有争议,公司从未让曾莫武上班。
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降薪或者减薪,必然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停工,必须有合法的理由。
本案中,虽然曾吴某违纪,公司可以依法处罚曾吴某,但公司以曾吴某未按要求写出书面自我批评为由,拒绝安排曾吴某的工作,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制度依据。
因此,本院认为,公司拒绝曾吴某上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
本案中,曾吴某于2013年2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计算的金额是正确的,法院维持。
【风险警示】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存在实践中不允许员工上班,用人单位不提供条件的风险。如果员工以此为由提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能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HR童鞋,处理类似案件要慎重!
转自: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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